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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锦州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时间:19-03-19 22:18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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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医科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实现“知识、素质、能力”三位一体的教育目标,学校决定在现有试点专业学分制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在全校所有普通本科专业实施学年学分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年学分制是在学年制基础上引入学分制理念的一种教学管理模式。学年学分制注重学生个性发展,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先进教育理念和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课学分和绩点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量

第二章  学分与绩点

第三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教学计划学时数(周数)为主要计算依据,即每18学时为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值为0.5学分。其中体育课、上机操作课每36学时为1学分,集中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凡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条  绩点是课程的成绩系数,与成绩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制

百分制

课程绩点

优秀

91~100

4.1~5.0

良好

81~90

3.1~4.0

中等

71~80

2.1~3.0

及格

60~70

1.0~2.0

不及格

60分以下

0

课程绩点最小单位为0.1,百分制中60分以上的考试成绩每增加1分,课程绩点相应增加0.1。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的重要指标。

第三章  基本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五条  学校在各专业的培养方案中规定各专业的基本学制,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

第六条  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延期毕业,不含大学生参军服役时间及因创业休学情况)为本专业基本学制加2年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修读要求

第七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为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主要包括通识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是教学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选修课程分为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限选课程是本专业学生必须在限定的课程中选修并取得学分的课程;任选课程是学生在全校公共选修课程中根据学习需求、兴趣和爱好自主选择的课程。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进行课程修读,每学期的基本修读任务为本专业本学期所开设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的学分总数。

第九条  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课程重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考试旷考、违规者;因病假、事假缺课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自愿提高成绩者

第十条  每名学生同一门课程最多可重修两次,重修课程学习全部采取自学方式,学校为学生提供一定的校内网络课程、慕课等学习资源。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由各学院统计、审核重修学生和课程基本信息,分别报送教务处和教材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重修考核包括正考和补考两次机会,由学校统一编入其它年级或单独组织考试。

第五章  成绩管理与学籍异动

第十三条  成绩认定与记载

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总成绩均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者,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同一门课程多次考试成绩以最高分记载,补考及重修成绩后标注“补”“重修”字样。课程平时成绩以首次考试记录为主,补考及重修只更新期末成绩。

第十条  成绩提示

学生一学期获得有效学分于基本修读任务的二分之一将给予成绩提示。成绩提示由教材考试中心以警告通知单的形式发至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条  延期毕业

学年结束时,考试课程未获得学分达2门含2门以上者,或学年总学分低于学年基本修读任务四分之三者将给予延期毕业,延期毕业学生学籍纳入下一年级管理。

第十条  退学提示

学生第二次延期毕业时,将给予退学提示,其发布程序与成绩提示相同。

第十条  退学

学生第三次达到延期毕业规定时给予退学。

第六章  课外学分与学分转换

第十条  课外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之一,每名学生在毕业前至少完成素质教育6学分社会实践2学分。素质教育学分参照《锦州医科大学大学生素质教育实施细则》文件执行,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社会实践学分为学生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由团委负责认定。

第十条  学生获得的部分素质教育学分可以转换为课内任选课程学分,具体规则参照《锦州医科大学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暂行)》文件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士学位

二十条  学生的毕业、结业、肄业按照《锦州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按照《锦州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锦州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