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听课制度为了加强对教学运行过程的监督、检查,以便各级领导及教学管理干部及时了解和解决教学中的问题,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各级党政领导听课次数的要求: 1.主管教学院长每学期听课5次以上,非主管教学院长每学期听课4次以上。 2.教研室正、副主任、教学秘书每学期听课8次以上,普通教师每学期听课6次以上。 3.科教科长每学期听课8次以上。 4.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8次以上。 二、落实与检查: 1.听课的时间和内容由听课本人自行决定安排,所有听课者每次 听课都要认真做好记录,填好授课教师评价表,指出被听课者教学上的优缺点,事后亦可用不同形式交换意见。 2.每学期期末,各听课者向科教科上报听课情况,科教科汇总反馈意见。 以上制度归护理学院科教科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