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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明确论文署名单位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 时间:25-01-06 14:46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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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作为我校护理学专业学位点牵头部门,为强化护理学位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加强学位点内涵建设,坚持知识产权原则,避免学术不端与纠纷。在学校发展改革与规划处、科技处与研究生处指导下,依据锦医大校字〔2021〕6 号关于印发《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规定(修订)》的通知规定,经护理学院学术委员会集体商定,规定如下:

1.界定适用范围,包括锦州医科大学护理学专业所有研究生,全日制、同等学力与留学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全部论文;锦州医科大学护理学位点聘任的所有导师,校部、临床和外聘基地。

2.研究生署名单位应为“锦州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包括全日制统招、同等学力与留学生研究生。

3.关于导师署名单位,校内护理学院导师为“锦州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校内临床医院导师为“锦州医科大学第一(三)临床医学院”;校外培养基地导师为“锦州医科大学护理学院研究生培养基地(××医院)”。

4.上述阐述未尽事宜,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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