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成长中的引领作用,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因材施教,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锦州医科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锦医大校字[2016]21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护理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二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护理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总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员包括各教研室主任及年级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教科,办公室主任由科教科科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护理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本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 本科生导师条件和选聘办法 第三条 导师需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关心学生、为人师表。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专职教师及临床兼职教师,均需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同时聘请基础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共外语学院符合条件的教师作为导师。导师资格经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小组审查通过。 第四条 本科生导师选聘工作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后进行。本科生导师的配备按照师生双向选择、学院统筹调配的办法进行,即学生通过“护理学院本科生导师制教师简介表”(附表1)了解导师并进行选择,在学生选择的基础上,教师对选择自己的学生进行选择,从而实现双向选择。在此基础上未能自行实现双选的师生则由学院统筹调配。 第五条 每名本科生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由当年学生数量及往年导师代教人数确定。原则上每位本科生导师至少指导4-6名学生,一般不超过10名。 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聘期4年。指导周期内教师或学生如遇有特殊情况不便于指导学生或不接受原导师指导时,经教师或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同意,可以调整指导教师。 第四章 本科生导师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本科生导师应起到思想引导作用。应以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指导教育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关心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第八条 本科生导师应起到专业指导作用。应准确把握专业发展动态和社会需求,了解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和课程体系,对学生学习态度、学习方法、专业发展方向、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提出具体指导建议。 第九条 本科生导师应起到学术指导作用。要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读书自学、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和提升学生社会实践和科研创新能力。 第十条 本科生导师应起到成长引领作用。针对学生职业发展与成长规划需求,要结合专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学生成长的实际情况,因势利导,在学生就业方向选择和学习目标定位选择给予指导和帮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求。 第五章 本科生导师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本科生导师指导工作应遵循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对学生的指导帮助教育工作应贯穿在校学习全过程。 第十二条 对本科学生指导方式应通过专题讲座、学术报告、座谈讨论、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指导。每月需进行一次以上的与被指导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活动,每学期需进行一次以上的专题讲座。 第十三条 建立本科生导师工作日志。根据每名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详尽具体的指导工作计划,每学期对开展指导本科生工作情况进行及时总结。 第十四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按每学年6学时/生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学院结合本科生导师考核情况予以发放。 第六章 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内容包括本科生导师工作职责完成情况、具体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学生学业成绩、所获荣誉、考研就业情况等。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2。 第十六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出国培训及学习的基本条件。对不能认真履行本科生导师职责、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取消本科生导师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条件无故不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或者导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认定为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护理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级护理学专业学生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