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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课、停课、代课、补课的规定

信息来源:锦州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时间:13-09-13 00:0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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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课、停课、代课、补课的规定

    一、调课、停课、代课
    (一) 严禁任课教师擅自调课、停课和自找他人代课。
    (二) 凡全院性调课、停课,须经主管院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三) 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学院(部)教师与学生的调课、停课、代课,由调停代课申请者填写《辽宁医学院调停代课申请表》,经教师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实施。
    (四) 凡仅涉及一个二级学院教师及学生的调停代课,经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教务处备案,由二级学院负责安排实施。
    (五)任课教师一般不得因公出、私事而调课、停课或代课;因病等需要调课、停课或代课者,须提前两天填写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补课
    (六)凡教学课程表中法定节假日占去的课时,原则上不予补课。
    (七)凡经批准所停的课时,由批准部门安排补课。
    三、督促检查
    (八)各二级学院(部)应切实掌握本单位教师、学生每天课程安排情况,对教学秩序要认真检查(含教师授课、学生上课),在部门工作总结中应包括本单位教学检查情况。
    (九)教务处与学生处要经常进行检查,对违犯上述规定,人为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按相应教学事故论处。